商標授權服務    發布日期: 2009-8-24    發布者:香港日聰會計事務所
商標授權又稱商標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通常是生產、銷售某種產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并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權利金;同時授權者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根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得到的只是一定條件下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仍然屬于注冊人。

一、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該注意問題:
對于商標使用許可來講,商標許可合同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必須簽訂的。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后,需填寫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表,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由許可人報送到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公告。同時,許可人和被許可人還應當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違反上述規定,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二、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條件:
1、被許可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注冊人。
2、被許可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如果被許可商標是使用在人用藥品或煙草制品上的注冊商標,被許可人還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因此,個人不能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國家主管機關批準,生產人用藥品或煙草制品的企業也不能簽訂使用人用藥品或煙草制品上的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3、被許可人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應當與該商標被商標局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標局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
4、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違反本規定,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一般說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 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名稱、地址;
(2) 許可使用的注冊商標、注同證號、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
(3) 許可使用的商品范圍和名稱;
(4) 許可使用的形式;
(5) 許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許可商標的產品數量和產品銷售地區;
(6) 許可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7) 商品質量要求和質量監督辦法;
(8) 商標標示的印制或供應方式及要求;
(9) 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條件;
(10) 違約責任;
(11) 合同生效時間;
(12) 雙方簽字蓋章。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中心內容是規定許可方和被許可方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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