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稅    發布日期: 2009-8-24    發布者:香港日聰會計事務所

一、利得稅的納稅人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利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在香港經營業務、服務而獲得利潤的公司或個別人士。

二、課稅范圍
經營任何業務、服務所獲得于香港產生或來自香港的利潤(售賣資本性資產所獲利潤或蒙受的虧損則除外)均需納稅。反之,取得來自海外的利潤則無須在香港納稅;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無須納稅。至于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來自于香港,主要根據經營事實而定。

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是屬于營利計劃的一部份,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并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

三、利得稅稅率
1、有限公司利得稅稅率為16.5%(07~08年度為17.5%)
2、獨資或合伙企業利得稅稅率為15%(07~08年度為16%)

四、評稅基期
課稅年度一般截止至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 ,每一賬期為12個月。不過,新成立的公司允許第一次賬期不多于18個月。

五、豁免
1、從已繳付利得稅的公司取得的股息或投資收益,可不計入應評稅利潤
2、存放于認可機構的存款所獲取的利息豁免繳付利得稅

六、扣除
納稅人為賺取利潤而付出與該經營相關聯的支出,均可獲準扣除。其中包括:

1、為賺取該項利潤產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2、壞帳及呆帳
3、研究和開發費用
4、董事酬金

七、計算應評稅利潤時,以下項目不可扣除
1、任何非為產生該項利潤而付出的款項
2、資本的虧損或撤回、用于改進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資本性的開支
3、可按保險計劃或彌補合約收回的損失
4、非為產生利潤而占用或使用樓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關費用
5、繳納的各種稅款
6、因違反法例,需要支付的交通罰款

八、暫繳利得稅
在有關課稅年度完結前,稅務局會根據上一年評定的稅款向企業征收暫繳利得稅。在下一年,當有關年度的稅款評定后,已繳付的暫繳稅款會用來支付該年度應繳付的利得稅。

九、稅務優惠
1、購買機械、文儀設備等資產,其初期的折舊額為資本開支的60%
2、購買計算機硬件軟件所產生的開支可全部據實扣除
3、工商業為翻修商用樓宇工程所支付的資本開支可分五個課稅年度等額扣除
4、香港企業如在國內開設「來料加工廠」,只需將利潤的50%評定為源自香港,繳納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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